暴力阻法的“杯具”
作者:王玉林 发布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267
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障,如以暴力等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罚。本案中,被告人左宏在公众场合,采用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用手中的杯具,砸向执法民警的头部,为自己换来了人生的悲剧。
2012年7月26日上午,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区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民警丁宝、王鹏等人接“110”指令,本市海陵区丰乐路成隆美容美发店门口,有附近居民拦住垃圾运输车,不让其通过该路段。当丁宝、王鹏等人赶到处警地点时,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已经到达现场,发现拦车的群众情绪比较激动,一方面居委会工作人员劝导附近居民离开,另一方面民警对不听劝导的个别人员进行强行带离现场。此时,被告人左宏在人群中大叫“警察打人了”,并从围观的人群中冲到民警王鹏面前,用手拉扯王鹏的衣服,企图阻止民警执法,执法民警王鹏对其行为进行了口头警告,左宏不但不听民警的警告,反而闹得更凶,并举起手中杯具,即玻璃茶杯,砸向执法民警王鹏的头部,砸中王鹏头部的玻璃碎片又划伤了民警丁宝的右小腿。经鉴定,王鹏左耳外道及鼓膜充血,丁宝右小腿软组织创伤,两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左宏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侵害了执法民警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不良影响,其暴力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左宏自知自己犯下了大错,通过家人主动履行了对两位民警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左宏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左宏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左宏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人生如戏,被告人左宏将手中的杯具转变成人生悲剧,是其咎由自取,但愿其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能从中吸取教训,遵纪守法,规矩做人。(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