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银行卡取现 贪心男信用卡诈骗获刑
作者:高法宣 发布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260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它早已成为我们生命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有的人却渐渐淡忘了这样的美德,本案中的李某就是其中之一,他在拾得他人遗落的银行卡后,不是将拾得物物归原主,而是在贪念的驱使之下持卡取现挥霍。近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查,2013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某网吧二楼捡得张某遗失的钱包(内有银行卡三张)后,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州永安洲支行及中国交通银行泰州永安洲支行,用张某的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11次,合计人民币17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某赃款人民币5000元,并发还被害人。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2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并退出赃款,酬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