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义气”结盟友 美好年华付东流
作者:李军荣 发布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285
赵俊,绰号“小东北”,自幼离开父母随姑父来泰打工,起初的几年中,赵俊能够循规蹈矩,对长辈的教诲也能言听计从,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北方男子的豪爽与个性初露锋芒,赵俊结识了社会上一些哥们朋友,并常与他们结党成群出没于泰州大街小巷,用一句话来形容他们就是召之即来,来之就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江湖义气。久而久之,这种江湖义气让赵俊魂不守舍,不能自拔。然而,2012年4月发生的两件事,终于让赵俊在一夜之间从江湖梦中破梦而醒,汗渍淋淋,自己也因此被送上了被告席,接受人民的审判。
2012年4月份上旬某日,被告人赵俊受林敏(已判决)的纠集,伙同张汉生、李中(均已判决)及周小军(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海陵区凯越网吧门口与肖星、陈大根、王海、徐海平等人(均另案处理)发生斗殴,其中林敏对王海等人喷射辣椒水,张汉生、李中二人持匕首参与斗殴,被告人赵俊拳打脚踢参与斗殴。
2012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张宇受林敏纠集,伙同张汉生、李中、周小军、李佳文等人,在本市海陵区百乐门酒吧内持匕首、酒瓶等物,随意殴打王明、刘爱国、魏猛等人,致王明轻微伤,其中被告人赵俊脚踹受害人王明。
案发后,赵俊逃之夭夭,被公安机关网上通揖,在其家中将他捉拿归案。
近期,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俊受他人纠集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俊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亦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俊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俊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赵俊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江湖险恶,人心叵测,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赵俊的教训告诫我们,人在社会立足要警之又警,慎之又慎,三思而后行,要去伪存真,擦亮慧眼辨别黑白是非,切莫一失足,成千恨。(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