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张连环借条是铁证吗?
作者:王鸣燕 严雪琪 发布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282
2013年7月底,小店老板阿金凭着三张合计41万元的借条将林某夫妇告上了法庭。常熟法院法官审理后发现,这三张连环借条存有蹊跷,法官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紧扣与借条关联的信息,终于挖掘出了事实真相。
2011年11月8日,被告林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用两个月,双方口头约定月息百分之十五,原告当场扣息3000元,给了林某17000元。原告以社会规矩为由,将借条金额由“2万元”改成了“3万元”。一个月后,林某给付了3000元利息,本金迟迟未还。2012年2月初,原告找到林某索要3万元欠款,林某承诺15天后才能还钱。接着原告提出写个8万元借条及收条以作约束,双方口头约定如15天后不还钱,该8万元借条就自愿生效。后林某依旧未履行还款,原告又让其写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及收条,约定15天后不兑现11万元还款,30万元的借条则算自愿成立。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3万元的借款过程均没有异议,对于两张共计38万元的借条,林某强调,是原告在其未偿还3万元时,分两次逼迫自己书写的,他根本没拿到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借款金额应当按照实际交付的17000元认定。对于被告借款之后支付给原告的3000元,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属支付的利息,对此法院予以认定。据此,法院判决林某夫妇共同偿还原告阿金借款本金17000元。此案的另外两张借条合计38万元,法院认为原告并未实际交付钱款,双方之间未实际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夫妇偿还借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该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以认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还需要有实际付款的事实存在,当事人之间才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