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感谢你了,顾法官,真没想到能这么顺利拿到钱,真是谢谢你们······”20131216日上午,通州法院执行局经过前期大量细致的工作,果断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使原本以为没有执行希望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顺利拿到赔偿款的申请人张某激动的对通州区法院执行局顾慧华副局长连声称谢。

 

申请人张某是南通一工房装饰公司的职工。20127月的一天,张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经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装饰公司赔偿张某13.1万元。后装饰公司不服,于201212月向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装饰公司于201361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某12.7万元,逾期未付的,可按仲裁裁决书中的13.1万元数额申请执行。

 

期限届满后,装饰公司并未如约给付。一分钱没拿到的张某于今年65日气愤的向通州法院申请执行。通州法院执行局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装饰公司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均系王某夫妻俩,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公司住所地为南通某小区一套民居。而此时,该处早已没有了装饰公司的踪影,执行通知书也无人签收。另外,装饰公司的法人基本账户,自20129月起就再无交易往来。调查至此,通州法院执行局顾慧华副局长立即与装饰公司股东王某夫妇取得联系,而王某夫妇声称公司现在没钱,有钱会履行的,法院要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吧。考虑到王某夫妇均非南通本地人,结合装饰公司在案件审理、执行中的态度,顾局长敏锐的觉察到装饰公司十之八九是 “皮包公司”,而且这个公司是想打拖延战术。

 

案件的执行陷一时入僵局,但顾局长并没有灰心,常规的查控措施不管用,他就尝试变换执行思路。结合装饰公司的种种迹象,顾局长推测,装饰公司股东王某夫妇极有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可能。随即,顾局长又向王某夫妇送达了限期提供公司账册、申报公司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的通知书。期限届满后,王某夫妇既未能按要求提供公司账册、申报财产等,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装饰公司不存在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因此,法院根据其行为依法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以逃避债务。

 

201311月,顾局长果断下发裁定书,追加装饰公司股东王某夫妇为被执行人。本以为可以公司作屏障的王某夫妇立马慌了神,接到裁定书后主动与职工张某协商处理,最终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并当场交付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