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腿残疾阻挠施工受伤 法庭调解施工方赔偿
作者:朱益虎 发布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286
2013年12月初,常熟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双腿残疾的宁某因三年前阻挠施工受伤,在法庭的主持下终于和施工方达成了赔偿协议,施工方给予宁某适当赔偿。
宁某因小儿麻痹导致双腿残疾,在当地开一小汽修厂,兄长平时对宁某多有照顾。2010年下半年,当地开始进行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宁某及其兄长发现汽修厂外墙面出现了裂缝。经协商施工方承诺在2010年年底前解决,但并没有兑现承诺。2011年元旦后,施工方准备继续在汽修厂外进行施工,宁某见状前去阻止,但被施工方的工作人员阻拦。宁某的兄长闻讯赶到,并与阻拦的施工人员发生推搡,宁某在争执过程中受伤。后宁某多次向有关部门要求赔偿,均未达成协议。
2013年11月中旬宁某向法院起诉,法庭受理后考虑到宁某为农村残疾人,法律知识欠缺,为妥善处理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前往事发地,并找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走访。在掌握第一手资料后随即于2013年12月初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中法庭指出,残疾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宁某遇事不冷静,其阻挠施工行为方式欠妥,对自身损害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方在纠纷未彻底解决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当遇到宁某阻挠施工时不依法解决,处置方式不当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当场签订了上述赔偿协议。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也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残疾人的关爱,体现了整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程度,也是我们每一个社会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