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欲见微信好友 男友“赴约”敲诈获刑
作者:杨凯 发布时间:2013-12-18 浏览次数:276
无聊男子微信约女性好友见面,还没见到面就遭一顿毒打还被胁迫打欠条。见面。近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许志等人一年三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12年4月23日21时15分许,许志回家后发现妻子陈丽正用手机与王伟新(微信名:“伟”)通过微信聊天,因王伟新欲约陈丽出去玩,并表示开车来接陈丽,许志于是怀着殴打王伟新的目的,以陈丽的身份骗王伟新到某超市附近见面,并打电话召集陈德山、贾玉才以及钱兴、李建、张金(以上三人均另行处理)一起到约定地点殴打王伟新。在许志驾驶尼桑天籁轿车前往约定地点途中,遇到刘杰、钱玉忠、葛雪峰等人。后在许志的尼桑天籁轿车上,刘杰提出敲诈被害人王伟新,许志、陈德山、钱玉忠、葛雪峰均默许。
在确认王伟新到某医院后,许志等五人驾驶尼桑天籁轿车逆行碰撞王伟新驾驶的皮卡汽车,并将王伟新拖下汽车殴打,此时贾玉才以及钱兴、李建、张金赶到后也分别对王伟新进行了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许志提出要王伟新赔偿车辆损失,否则就将微信聊天之事以告知其家人、单位相威胁。在王伟新被迫同意赔偿后,许志叫来汽修工得知修车费用只需四、五千元,仍两次与陈德山、刘杰商量,决定敲诈王伟新三万元,由陈德山、刘杰出面与王伟新交涉。在交涉过程中,王伟新提出修车费用过高,钱玉忠采用抽嘴巴、葛雪峰采用弹香烟头的方式,伙同他人对王伟新进行殴打、威逼。后由刘杰口述,陈德山写好欠条后强迫王伟新照抄,许志用手机对打欠条进行现场摄像,并让王伟新用印泥捺印,将王伟新的驾驶证等物品扣下作为担保。
2012年4月24日至4月26日,许志、陈德山、贾玉才三人到王伟新单位及家中追讨敲诈的三万元钱款,并发短信以王伟新的儿子相威胁,逼迫王伟新见面交钱,后因王伟新报警而未能得逞。
2012年5月2日、5月3日,贾玉才、葛雪峰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许志、陈德山、刘杰、贾玉才、钱玉忠、葛雪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六名共同敲诈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许志、陈德山、刘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贾玉才、钱玉忠、葛雪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许志、陈德山、刘杰、贾玉才、钱玉忠、葛雪峰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均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许志、陈德山、刘杰、钱玉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贾玉才、葛雪峰犯罪后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许志等人赔偿了王伟新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许志、陈德山、刘杰、贾玉才、钱玉忠、葛雪峰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六名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均可适用缓刑,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