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童溺水身亡,谁之过?
作者:高山 张勇 发布时间:2013-12-18 浏览次数:250
公园冰冷的蓄水池无情吞噬了一个不足8岁的女童,女童父母将公园的管理者江阴市某旅游文化产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女童身亡到底谁是谁非?
惨剧发生,女童不幸坠湖身亡
爷爷老孙带着孙子明明、孙女圆圆到江阴市某公园湖水的出水口附近草坪玩耍。碰巧老孙肚子不舒服,刚好明明也要小便,爷孙二人便到草坪旁边的公共厕所,但将不满8岁的圆圆独自一人留在草坪上玩耍。10分钟后,老孙和明明从厕所出来后,发现圆圆已经不在了。心急的老孙立刻四处寻找,终于在湖水的蓄水池边发现圆圆的一只鞋子,随后发现圆圆漂浮在蓄水池出水口的水面上。虽然立即将圆圆送往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但是无情的湖水还是带走了天真无邪的圆圆,圆圆抢救无效,停止了呼吸。
女童父母主张权利,法官判定是非
本应有着美好童年的8岁孩子就这样被池水吞噬了,父母认为兴盛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兴盛公司直喊冤枉,声称女童溺水的蓄水池不对外开放,是不允许游人玩耍的,在整个公园里,到处都有警示标志、广播也有,认为公司已尽到了公共场所的安全警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主审法官多次开庭、实地调查查明,圆圆坠湖身亡的公园是开放式、公益性公园,由兴盛公司负责管理。圆圆溺水的蓄水池是用于公园湖水的溢出,本就不是对外开放区域,为了安全考虑,兴盛公司特别利用植物组成了一条7米左右的隔离带将其与游览区隔开。兴盛公司在公园的各个入口处均设有游园须知栏,列明“爱护公园花草树木,不准攀花折枝,请勿进入花坛、草坪”,同时在适当位置树立“湖水深,禁止游泳”等安全告示牌。不时,广播也会提醒游人注意安全。
法官认为,公园作为开放、公益区域,游客和公园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游客应自觉遵守公园的游园须知,注意安全。圆圆溺水的蓄水池是用于公园湖水的溢出,不属于公园的游览区,圆圆事发前玩耍的草坪到溺水处中间有7米左右的绿化隔离带,公园列有游园须知栏和安全警示告牌,公园的上述设置,一般人都能明白不应该进入草坪和花坛、不应到蓄水池周边游玩。作为管理者的兴盛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宜做扩大解释,应限制在一般人所能理解的范围内。于是,主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圆圆父母的诉讼请求,圆圆父母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兴盛公司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一次性补偿了圆圆父母19500元。
监护责任未到位导致惨剧发生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圆圆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其监护人。圆圆的爷爷带着两位未成年人去公园游玩,在两个孩子父母不在场的情形下,是两个孩子的临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老孙带着两个孩子来到非游览区的蓄水池已属不当,且他上厕所时,将一个不满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一人留在池边将近10分钟,正是因为老孙的疏忽大意,未尽到临时的监护责任,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相反,兴盛公司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司对圆圆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的生命是美好的,但是也很脆弱,需要大人悉心的呵护,不要再因一时的疏忽大意给一个家庭带来莫大的悲哀。(文中人物、公司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