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处被告韩某向原告李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损失。

 

李某系某公司副总经理,韩某系李某的下属。韩某在这家公司工作期间,与副总李某发生过口角,两人关系很紧张,韩某一直对李某怀恨在心,后来韩某离职,决定报复李某。于是韩某编造了李某利用自身职位收受回扣,与他人合谋损害公司利益,控制公司人事变更并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等行为的多封邮件,发给公司经理。后经公司核实,李某并不存在被告在电子邮件中陈述的行为。李某为此花去电子邮件翻译费2300元。

 

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法院判决韩某向原告李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损失。

 

法官说法:双方当事人原为同事关系,本应友好相处、相互沟通,韩某却捏造事实,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最终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管在生活工作上我们都应该宽以待人,常怀感恩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