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虚构债务抵押房产 一纸裁定揭穿恶意企图
作者:王杰 发布时间:2013-12-18 浏览次数:288
2009年8月1日,江某受雇于李某运输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赔偿江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江某家属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李某及其妻子共有的一处房产,在查封房产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房屋已抵押于案外人。
原来在诉讼过程中,李某为防止房产被法院执行,就找到朋友赵某,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将房屋抵押予赵某。在法院准备依法评估拍卖该房产时,赵某立即向法院提出优先受偿房产价款的申请。得知上述情况后,申请人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李某与案外人赵某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的雇员即申请执行人的亲属江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法院作出判决并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且除涉案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李某以与案外人存在债权债务为由将房产抵押于案外人,但未提供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诉讼程序开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是规避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案外人行为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法律行为无效或应予撤销的行为,综上,依法裁定李某与案外人之间房产的抵押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