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他人签名贷款 司法鉴定令真相大白
作者:张振业 发布时间:2013-12-18 浏览次数:379
2013年5月份的一天,家住泗洪某小区的张女士接到邮局打来的电话,让其到楼下拿一份快递,其以为是前几天网上所购物品到货,但拿到快递后才发现不仅不是自己心爱的宝贝,而是一张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未曾欠他人钱的张女士心里充满了疑惑。
回到家后,张女士阅读了诉讼材料,才发现其“债主”为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而借款人处共有两个人署名,除了其本人外,另一个其并不陌生,那就是其前夫李某,而在借款数额一栏中赫然的标注着“贷款本金100000元”,更令其担心的是借款时间是2010年8月份,懂一些法律知识的张女士首先回想起了自己同李某的离婚时间,再看一下借款时间,内心再次紧张起来,因为按照借款的时间来算,那笔莫明奇妙的贷款正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即使离婚了,这笔借款也仍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张女士仔细的回忆起来以前的往事,但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记忆中也没有这笔借款,随即张女士又将那份借款合同仔细的研读了一遍,发现在共同借款人中虽然有其签名,但是那个笔迹并不像其本人所署,这时张女士才恍然大悟,原来有人冒充其签名,她立即打电话给其前夫及银行,但其丈夫坚持说那是他们的共同借款,而银行也坚持认为字也是张女士本人签的,所以将张女士列为共同借款人。
面对这笔莫明的巨额借款,张女士感觉十分的冤枉,但冷静下来后其坚信通过法律途径会还其公道,随后,在庭审过程中,张女士对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及《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上“张某某”签名提出异议,认为并非本人书写,并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签名的真伪。
最后通过对该字迹司法鉴定,经某鉴定中心鉴定,借款申请书及《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中“张某某”签名与被告张女士提供的样本字迹非同一人书写。
在鉴定结论的力证之下,张女士的前夫李某才承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借款,并冒充张女士的签名,且该笔借款并未向张女士透露,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从头至尾均是李某导演的“独角戏”。
法院认为,张女士的前夫李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在张女士不知情的状态下冒充其签名,认定将张女士并非为共同借款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该借款应由李某个人承担。
因此,即使是夫妻关系,一方也不能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承担“莫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