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工作成家后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了,从来没有考虑过要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的武某夫妇近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以保证将来养女能履行赡养义务。

 

如东县岔河镇武某夫妇早年因为身体未能生育。刚开始,两人生活倒也融洽。但年过30后,夫妻两人都觉得将来需要一个孩子来养老送终。经多方打听,两人于19919月从外地收养了一个女孩祝某,并将其更名为武某某。其后,武某夫妇一直悉心照顾小孩,一家人和和睦睦。夫妻二人也一直没想过办理收养手续。

 

武某某毕业后,进入南通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并于2009年成婚嫁人。结婚后,因为工作较忙加之武某某自己也生育了小孩,便很少回如东养父母武某夫妇家中探望。

 

时间长了,武某夫妇也害怕养女将来不认这个父母。加之有人告诉武某说没有收养手续,武某某将来是可以不赡养他们的。几次下来,武某夫妇也越来越担心,养育子女二十余年,虽然不是亲生的,但是花费的精力不比亲生父母少。现在女儿刚结婚就不愿意回家了,将来养不养老还真的说不准。几番思考之后,武某夫妇还是将武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收养关系。

 

接到诉状后,养女武某某也诚恳地表示,没有经常回家是自己做得不够好,今后会慢慢改正。但数十年的养育情是不会忘记的,将来一定会尽到子女的义务。如果父母还是不放心,一定要办理收养确认手续的,自己也愿意配合。

 

法院最终依法确认了双方的收养关系,同时也要求被告武某某抽空要常回家看看。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尽管双方的收养关系确认了,但却颇费了一般周折。我国目前的《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法同时规定,没有向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民政部门才是收养行为登记的法定机关,法院一般不得对收养关系进行确认。但所幸的是《收养法》是在199241日正式适用的,而本案中武某夫妇是19919月收养武某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使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因而,本案最终得以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了双方的收养关系。

 

这也给其他人一个提醒,在199241日《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都需要通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能成立。如果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收养行为最后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认可。目前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的基本条件为“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对被收养人也作了相关限制。在具体收养时,最好能向民政等相关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