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差价跨省贩烟被处罚
作者:曹慧 发布时间:2013-12-18 浏览次数:366
“我明明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现跨省贩烟仅为了赚个差价,有何不可?靖江烟草局凭什么处罚我?”浙江籍男子杨某甚是不服,遂一纸诉状将烟草局告上了法庭。近日,靖江法院依法就该案作出了判决,维持了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书。
杨某,浙江临海人,在天津塘沽区开了一家烟酒商店,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某次假日,杨某回老家浙省亲时,意外发现了津浙两地卷烟价格有落差,认为是个商机,遂开始在天津收购卷烟贩往浙江销售。2011年12月某日下午,杨某自驾轿车将其在天津收购的卷烟(共计6个品种,1687条)运往老家浙江临海,途经江苏江阴大桥收费站被靖江烟草局查获。因涉案卷烟金额巨大,靖江烟草局将该案先行移送靖江公安局处理。后公安局认为杨某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查获的卷烟为真品卷烟,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并移送靖江烟草局管辖处理。靖江烟草局收案后,认为杨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1687条,情节严重,作出了没收全部卷烟的行政处罚。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杨某在天津经营的烟酒商店虽然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依据该证的许可范围,其只能在天津市塘沽区某烟酒商店内零售烟卷,供货单位只能是天津市烟草公司塘沽分公司。杨某为赚取卷烟销售地区差价,将自行收购的1687条卷烟运往浙江,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靖江烟草局作出的没收杨某非法运输的全部卷烟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本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