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花贼尾随单身女青年 欲行不轨遭拒再行抢劫
作者:高法宣 发布时间:2013-12-17 浏览次数:249
陈某,刚过而立之年,曾经因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还曾因猥亵他人,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7日,是一名劣迹斑斑的采花贼。今年8月份的一个晚上,陈某又盯上了一位独行女子,尾随过后欲行不轨,在遭拒后陈某即时产生了抢劫念头,抢走了被害人的手机一部。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2013年8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车站附近见被害人李某某(女,20岁)骑电动自行车独行,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并骑摩托车尾随。跟至高港区田河高架桥附近小路时,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截停并拖拽下车,采取言语恐吓、撕扯内衣裤等手段,对被害人强制予以猥亵,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被告人陈某不甘心就此罢休离开,故从被害人手中强行拿走白色“步步高”牌手机一部,并于离开现场后带回宿舍欲送给他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64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且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