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宫”窃贼刚出狱又因330元载了
作者:高法宣 发布时间:2013-12-17 浏览次数:233
张某是一个因盗窃“六进宫”的老贼,但这个老贼屡教不改,这次出狱后没多久又重操旧业,很快再次被抓获归案。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查,2013年6、7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新街村,乘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曹某、王某等人的租住房内,窃得现金、香烟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3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诉讼中,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330元、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2005年5月6日张某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治安拘留15日;2005年6月、2007年8月、2008年10月因盗窃被南通市公安机关决定治安拘留处罚。2004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2月1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庭前主动退出全部赃款、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