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手里有对方签字盖章的付款协议,对方却拒绝付款。其中有何隐情?前段时间,昆山某乙材料公司一直在为争取某甲电子公司的这批货款而奔波。近日,昆山法院判决认定某甲电子公司支付货款。

  某甲电子公司与某乙材料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某甲电子公司向某乙材料公司购买脚垫。2009年至2012年双方买卖交易总体正常,其中2011年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确定甲电子公司结欠材料公司货款280000元,后双方协商材料公司同意放弃28000元债券,甲电子公司支付252000元结清欠款,但此后甲电子公司迟迟未付该款项。今年年初,材料公司向电子公司提供了两份交货单,交货单收料人由电子公司员工刘某签字,对应的发票金额为105600元。材料公司开具了与交货单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给电子公司,但电子公司未抵扣。因电子公司迟迟未支付上述货款从而引起纠纷,材料公司无奈将电子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电子公司矢口否认结欠材料公司货款。电子公司认为,材料公司提交的协议书上虽有公司印章,但电子公司对签字人身份有异议,该协议是伪造的。电子公司对材料公司提供的协议书、交货单提出鉴定,昆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协议书中电子公司的落款处先形成印文,后形成字迹。无法判断协议书上填写字迹及需检印文的具体形成时间。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协议书印文和字迹形成时间存在先后,但其形成时间先后并不影响协议效力,更非判断协议书真伪的依据,电子公司对协议书中的公司印章并无异议,因此电子公司认为协议是伪造的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对该协议书予以认定。此外,双方经对账确认,签订付款协议,真实有效,电子公司应当依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定电子公司支付协议中结欠的货款。综上,基于此判定被告应支付货款357600元。

  法官说法:

  现实经济往来中,单位印章对公司的意思表示具有明确的认可作用,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单位印章,在使用印章前也应做到充分知晓协议内容后,再盖章,避免因错误的用章造成自身不必要的损失。此外,企业在经济贸易过程中一定要以诚信为本,切不可推脱责任,只有遵循诚信原则,才能在国际国内经济交往中站稳脚跟,收获市场果实,成为最后的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