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何骑摩托车回家,为避让一辆工程车不慎驶入路面坑槽,倒地受伤昏迷不醒。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某建管所对该路段因疏于养护和维修被判赔偿40余万元。

 

20109月的一天,小何骑摩托车回家,行至事发路段时为避让对面驶来的由赵某驾驶的工程作业车,不慎驶入路面坑槽,致使摩托车失控侧翻,倒地受伤昏迷不醒,经鉴定小何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何未取得驾驶证即驾车上路存在过错,赵某驾驶的工程作业车超载并疏于观察存在一定过错,某建管所对该路段存在坑槽疏于修缮和养护亦存在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确定对于小何的损失由三方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某建管所与赵某各赔偿40余万元。

 

法官说法: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