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签了遗赠赡养协议,死后引发家庭纠纷
作者:何跃武 发布时间:2013-12-17 浏览次数:258
周某与叔叔陶某生前签订了遗赠赡养协议,可叔叔死后婶婶韦某对这份协议不认可,无奈周某将婶婶起诉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案。
陶某的老伴去世得早,2004年时与侄子周某签订了遗赠赡养协议,约定由侄周某照顾陶某的生活起居及养老送终,陶某自愿将其所有的商品房一套遗赠给周某,后周某按照协议尽心尽力的照料叔叔的生活起居。2008年,陶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韦某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陶某突发脑梗塞去世。在料理完陶某桑事后,周某便拿出协议主张继承陶某名下房屋,韦某对此坚决不同意,双方遂引发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周某间的遗赠赡养协议合法有效,且周某也尽了赡养义务,但考虑到韦某与陶某共同生活,也实际承担了陶某的生活起居义务,判决陶某名下房屋一套过户给周某所有,周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支付8万元给韦某。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但韦某与陶某二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达两年,在此期间承担了照顾陶某生活起居的义务,故从民法公平原则以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角度,适当考虑韦某分得陶某的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