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猛增,当事人对事故车辆进行诉前保全也日趋常态。诉前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然而权利的运用只有适度、适当才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笔者针对当前交通事故诉前保全权利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诉前保全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一、诉前财产保全权利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申请人要求保全数额虚高。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申请人受伤住院,申请人在身体受到伤害、赔偿款未及时到位且工作生活受到影响时易高估自己的损失;甚至有时为争一口气,以保全车辆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盲目申请保全数额,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升级。如若申请错误,极易引发新一轮的民事赔偿诉讼,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少弊端。

 

忽略保险责任进行不必要保全。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即向当事人送达诉前保全告知单,告知当事人在对方车辆无保险或保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事故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特别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2年底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当事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一并赔偿的权利。因此,对损失可以确定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责任主要在保险公司的保全是没有必要的。

 

诉前保全担保流于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然而,法律对保全担保的主体、形式以及审查无明确规定,实践中,考虑到申请人作为受害方,往往只对担保物进行形式审查,在担保金的缴纳比例上也予以降低。往往会造成同一财产为不同保全案件提供担保,或在保全期间,担保的财产被转移变卖的局面。在此情形下,一旦保全错误,被申请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二、避免诉前财产保全权利滥用的对策建议

 

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联系。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是处理事故的第一关口,其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能够详细了解到事故车辆的投保信息。法院负责诉前保全的法官应及时与交警进行沟通了解,并要求申请人调取被保全车辆的投保信息,防止当事人办理诉前保全时事实不清,责任不明,避免保全错误或保全不当。

 

提高法官释明工作的能力。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即“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当事人释明清楚,尤其对申请保全营运车辆等可能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案件,耐心做当事人的释明工作,为当事人分析权利与风险,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累。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民事诉讼法对申请人滥用诉前保全权利,造成申请错误的赔偿内容以及保全担保的形式、操作规范无具体规定,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对诉前保全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便更好地发挥诉前保全应有的法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