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技手段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王彦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浏览次数:1082
随着信息社会和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已经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对增强司法能力、加强审判管理、拓宽群众参与、扩大信息公开、沟通社情民意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从信息化的必要性、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信息化建设的建议三方面来谈下法院信息化建设。
一、信息化建设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与完善,社会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司法保障,只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快,法院才能尽快解决社会中来自于各方的矛盾,为经济建设与完善运行各项机制发挥重要作用。
(一)信息化建设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需要
法院要提高司法能力,离不开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法院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审判工作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法院要更好地司法为民,就要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和法院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快审判信息化步伐,规范审判流程、调配审判资源、加快信息传递、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只有这样,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才能更好更快地落实。
(二)信息化建设是强化审判监督的需要
实践表明,法院信息化建设,能有效方便社会对法院的监督,能提高司法透明度。同时,个案在信息化系统内的公开,也有利于办案人员规范司法行为,接受审判监督。因此,法院的工作要跟上时代的节拍,就要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设为重点,完善审判监督管理,以此来达到强化法院工作人员维护公平正义的意识与能力,促进司法公正。
(三)信息化建设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诉讼模式虽然有当事人主义的因素但主要采取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来调查取证和裁判案件。在这种诉讼模式之下,法官就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并且在缺乏有效的监督之下,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损害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在数字化、网络化的今天,网络的力量我们不能忽视,网络舆论监督是制约司法权滥用的新型监督方式,网络时代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维护司法权威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法院工作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较低之间的矛盾
目前,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基本实现了远程立案、庭审直播、案件流程管理、远程庭审观摩、视频会议系统、电子签章等功能。然而,和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速度相比,法院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很多工作人员对计算机的操作仅停留在打字、打印材料等简单方面,对于法律法规查询、电子表格制作、新软件的使用等方面不会使用,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缺乏同时具备法律、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法院管理是一门学科,必须符合司法的特点。信息化建设是一门科学,必须符合科学规律。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官学习培训的机会相对增多,但是却忽略了法院专门人才--网管人员的培训,使起着媒介作用的网管人员知识落后且单一。而且基层法院的网管人员普遍缺乏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认识,缺乏法院管理的知识和能力,更不能有效地实现领导的管理意图。有的基层法院由于网络技术人员较少,而从社会聘用临时人员,这些临时人员因为没有长期工作打算,遇到问题的处理方式基本是能处理就处理,处理不了找电脑公司,一方面易造成泄密问题,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办公经费的浪费。
(三)办公软件缺乏有效整合
法院各部门软件不断更新、增加,但这些软件存在缺乏有效整合的现象。如刑事案件量刑、执行司法查控、诉前调解、司法鉴定、司法统计、卷宗归档等都是独立的软件,有些软件之间存在兼容问题,使用时会互相冲突;大部分软件之间相同的数据都需要法院工作人员手动录入,重复录入的现象十分严重,严重影响了办公效率。
三、对信息化建设提出的建议
网络信息化工作怎样才能为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和廉洁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有力、及时的信息化保障和网络技术服务,笔者提出以下五个方面建议。
(一)规章制度是前提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建议上级法院制定统一运行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对信息系统的管理、案件信息采集使用、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审判工作的有序运行。
(二)经费投入是保障
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既是推进法院现代化建设的需求,也是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基层法院要切实加强网路信息化的建设,由院领导亲自抓,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使法院网络信息化建设走上“快车道”,成为推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催化剂。由于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物资装备建设之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除在建设初期要投入资金购买软件、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外,对网络设备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只有加大网络信息化建设经费的投入才能更好的发挥网络在审判工作中的服务与保障功能。
(三)强化培训是关键。
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建议在法官学习培训中应增设信息化应用和网管人员的培训。结合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应用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队伍。重点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网络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保证信息技术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有发展。同时加大普通法官和书记员的实际应用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发放一些计算机安全方面的知识和安全实例供大家学习,强化网络风险意识,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防范水平,使其掌握基本的信息化网络运用知识,满足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管理与信息化要对接。
信息化手段的充分运用将拓宽法院干警的学习领域,变革的学习手段,干警的观念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只有现行的法院管理科学合理,在信息化管理中实现有效地对接,才能展示出信息化给法院管理带来的革命性变化,才能使法院的管理工作在层次上得到真正提高。这就需要对现行法院的管理进行研究,改变陈旧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探索一条符合法院司法特点的管理模式。
(五)软件系统要整合。
要将现有众多繁杂的软件系统进行整合,就需要建议一套数据接口开放的法院数据库,对其进行统一采集,集中管理。在法院上马新软件系统的时候,软件开发单位要严格按照现有数据库标准进行开发,这样不但能够确保数据安全,又能避免工作人员数据重复录入,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办公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