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协议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冲突
作者:张军 发布时间:2013-12-17 浏览次数:1056
张某与妻子李某在法院协议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婚生一男一女两个小孩也随男方生活,男方不要求女方给付子女抚养费。协议生效后,男方又以小孩名义向女方起诉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女方在庭审中反诉要求抚养女孩。
最近这些年离婚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在法院的主持之下放弃抚养小孩或者免除对方承担抚养费的义务,一旦双方协议离婚以后,又会以小孩或其他的理由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要求抚养小孩,由此产生的一个困境是先前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当事人对法院处理案件的公信力的怀疑。笔者所在的基层法庭就曾遇到多起类似的案件。
对于上述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实质就是:夫妻之间合意离婚的表达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冲突。夫妻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是其所要处理的关键因素,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往往又是其父母。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父母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的义务,又监护未成年的成长的权力。这种集权力和义务于一身,往往会造成履行其义务的不到位。
对于上述案例中,一种情况是离婚时夫妻财产均归男方所有,男方不要求女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后男方以小孩的名义起诉要求女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笔者分析问题的关键是:夫妻离婚处理其共同财产不涉及第三方利益,因为夫妻财产时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而子女抚养费实际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双方)就第三人(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达成一项协议。而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是父母的义务,而对未成年子女而言是是其权利,既然是未成人的法定权利,其他人当然不能再涉及自己的协议中予以剥夺。故,未成年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一方承担抚养费是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应该予以支持,这和父母达成离婚的协议的约定不矛盾,但是如果确实冲突的话,法院可以认定父母双方就抚养费问题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
另一种情况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因为该项权利和上述抚养费纠纷不同,该项权利涉及的主要子女的抚养方问题。笔者认为该项权利主要是由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来行使,未成年子女对于此的表达权远远没有索取抚养费的有正当性。父母就子女的抚养权的问题达成的协议更多的是在处理父母亲双方之间的一种抚养权,如果就此达成的调解协议。笔者认为这是父母双方在权利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权利,未成年子女也应当充分的尊重,如果一方由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抚养小孩,法院一般应该不予支持。除非发生重大变更事故,抚养方确实不合适在抚养小孩。
终上所述,笔者观点是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如果一方反悔法院酌情应该及时予以纠正,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而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一旦双方在协议中达成的一致意见,法院应该予以尊重双方的合意,非重大特殊情况不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