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致一年轻女子死亡,家属与肇事者就赔偿事宜交涉一年未果。该案提起公诉后,在法官的数次调解下,日前,被告人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1817日下午四时左右,刚下过雨的路面稍有些潮湿,来镇江接人的小顾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行驶在长江路上,在他的左边车道同向行驶的是一面包车,行驶至新大星超市附近时面包车开始减速,却未引起小顾的警觉,小顾仍然原速行驶超过了面包车,就在超车的刹那,小顾的视线里出现了骑电动自行车,由太平圩村庄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并横过道路的小君,小顾慌忙踩下刹车,并同时向右打方向,由于路面潮湿没有立即刹停,小君被狠狠地撞到车身上。

 

小顾当即打了120,并报警,后小君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勘查现场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小顾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且通过有闪光警示信号灯的路口未注意瞭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小君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路口未遵守让行规定,也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小顾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看见电动车后,我立即刹车,可惜晚了。事发时一个是视线不好,有围档和面包车影响,另外开车时注意力不是很集中,还有下雨天路面潮湿对刹车有影响。通过人行横道之前没有减速,也没有看上方的警示灯。”还不到30周岁的小顾在公安机关回忆事故经过时不无悔恨。

 

经了解,年仅25岁的小君系家中独女,刚到新单位上班15天,下班途中便遭遇车祸身亡,其父母年过五十,暮年丧女,给身体、心理带来双重打击,小君母亲在长达一年里终日以泪洗面,对肇事者小顾心怀怨恨。刑事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从小顾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积极补救,愿意积极赔偿损失等方面着手,从情理、法理耐心作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就赔偿数额逐渐一致。

 

庭审当天,小君父母怀抱女儿照片来到法庭,心怀愧疚的小顾面对照片下跪痛哭请求原谅,诚恳的态度终于获得小君父母的谅解。双方以60万元经济损失达成刑事和解。镇江润州法院最终判处小顾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释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过分强调刑法的惩罚性,易使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激化双方矛盾。从挽救一个被告人,给其一个改过机会,促进社会和谐角度出发,法院一般坚持快审快结、谨慎处理、区别对待。此种做法并非镇江地区独家,20119月,江苏省高院联合江苏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正式出台《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江苏省率先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有效化解涉诉矛盾提供了重要依据。

 

虐待、侵占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过失犯罪等对应刑法规定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罚,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轻微的,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如上述小顾的交通肇事案,但如果交通肇事者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醉酒驾车或追逐竞驶、行为人具有多次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二次以上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行政拘留、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则除外。

 

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无论进入公安、检察、法院哪个办案阶段都可以进行,甚至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可进行调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办案机关审查认可后,依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