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犯罪,它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被告人丁顺就是不想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来赚钱,而是铤而走险,利用他人信息,冒名租赁汽车,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212月份,丁顺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亏多盈少,借了不少外债,加之接近年关,多名债主上门催讨,可丁顺无力偿还。这时丁顺就动起了歪脑筋,准备骗辆车子卖掉还债,以解目前燃眉之急。丁顺与朋友孙华经常一起到泰州市海陵区东都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于是,丁顺在2013113日拿着孙华的所有租车手续,独自一人来到东都汽车租赁公司租,丁顺以孙华的名义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给付了部分定金,东都汽车租赁公司感到是熟人,对丁顺用孙华的名义租车也没有介意,更没有想到这次租车是有租无还。丁顺租到车子后,马上就与购车人王存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得现金人民币54000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车辆租赁期满后,东都汽车租赁公司电话催孙华还车时,方才得知丁顺是冒用其名租的车,遂向公安报案。丁顺很快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0200元,丁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罚。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丁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庭审中,被告人丁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庭后,笔者在与丁顺的交谈时,丁顺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由于对法律的淡薄,一时糊涂,触犯了刑法,表示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同时他也奉劝那些漠视法律的人,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