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朱某、朱某某购买本市某花园21001室房屋后,向物业承诺遵守业主公约,入住后违反上述公约,在阳台外安装室外晾衣架。因该高层建筑为裙楼,三楼楼顶有一平台,某日,王某衣架坠落至该平台,王某遂至四楼正对电梯的窗口,拟从该处攀跨至与窗户成900角、直线距离超1米的三楼楼顶平台。攀跨中王某不慎坠入约12米深通风排气通道底部,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近亲属朱某、朱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产开发公司、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475306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上述房屋,相关设计图纸经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审核合格,并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该幢建筑物不存在设计缺陷;王某未能遵守业主公约规定,在高层住宅安装室外晾衣架,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攀跨窗户平台坠落之危险,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此系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朱某、朱某某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管理、服务不当行为以及与王某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联系,遂判决驳回朱某、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侵权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人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本案王某坠落身亡令人扼腕叹息,但究其根本,在于其欠缺安全意识,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损害发生;某房产开发公司设计图经有权部门审查合格,不存在设计缺陷;朱某、朱某某无证据证明某物业公司存在物业管理服务过失,其向某房产公司、某物业公司主张损害赔偿,既欠缺侵权行为,又欠缺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故而,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虽然物业服务企业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人可依法主张权利。但并非发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担责。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担责,主要考量其是否存在服务与管理不当。如果一味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使得权利义务不对等,必将损害整个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