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家和老张家是多年的邻居,一墙之隔关系一直很好。可是最近发生的一个意外事件却让两家再没有了往日的宁静,取而代之的是深深的怨恨。

 

老李家的外孙娟娟和隔壁老张家的女儿丽丽年龄正好差一岁,每当娟娟来到外婆家走亲戚串门时总是和丽丽一起玩乐。201210月的一天,娟娟又来找丽丽玩,丽丽就离开了看护她的奶奶,随着娟娟出去玩了。到了隔壁她外婆家,正是收玉米的季节,大人们都在忙着往平房屋顶上扛粮食晒,两个孩子好奇的就顺着楼梯爬到了房顶,可是房顶四周是光秃秃的一圈没有栏杆,丽丽一个不小心就摔了下去……

 

这一摔不要紧,几乎摔了一个家庭的未来。历经了数月的抢救治疗,最终丽丽因重型颅脑损伤、双肺挫伤、肺部感染,于20133月底死亡,期间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丽丽的父母在伤心悲痛之余,将隔壁老李家老两口、其外孙娟娟、还有娟娟的爸爸妈妈一齐告上法庭,认为是其外孙娟娟带着丽丽去她外婆家房顶玩的,而一旁的大人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才导致悲剧发生,应该承担责任。被告就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是死者的奶奶没有尽好监护责任,因而拒绝赔偿。

 

此案经江苏邳州法院立案受理,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是娟娟带着丽丽爬上楼梯的,且丽丽的死亡与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密不可分。被告娟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在未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丽丽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娟娟本人和娟娟的监护人即其父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娟娟的外公外婆老两口在自家平房顶上未设置护栏,虽然该平房不属于公共场所,对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超出了常人认知的程度,但毕竟其未设置护栏的行为与丽丽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应当由老李家老两口对受害人进行适当经济补偿遂该院酌定判决给予原告经济补偿30000元,娟娟本人和其父母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