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门牙
作者:周永明 陈珊燕 发布时间:2013-12-16 浏览次数:319
一9岁男童在校园排队前往操场检测视力途中不幸被撞倒,磕断两颗门牙。男童家长诉至法院,索赔数额竟达37万余元。该“天价” 究竟能否获得支持?近日,靖江法院依法就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了判决。
男童视检时门牙不幸磕断
乐乐(化名)现年9岁,家住靖江靖城振华路。去年4月1日上午10时左右,乐乐在带队老师的指引下排队前往校操场进行视力检测,其同学冰冰(化名)因与他人私下交谈而掉队,待冰冰发现后快步追赶上来时,不慎将乐乐撞倒,致乐乐牙齿磕地。学校当即电话联系了乐乐父母,随后不久,乐乐父母赶至学校将乐乐带至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两门牙牙冠折断。因乐乐无需住院,他父母遂带他门诊治疗,前后共支出医疗费1000余元。
围绕过错方、赔偿额,各方争执不断
庭审期间,乐乐及其代理人认为,学校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保护职责,致使乐乐在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冰冰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次要责任;现乐乐治疗虽已终结,但需1 8岁后才能种植牙修复,不仅后续治疗费用大,且长期的断牙生活也对乐乐的心里有影响,故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合计37万余元。
学校辩称,事故是突然发生,学校无法预见也无从预防,是意外事件。因学校已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学校就乐乐主张的赔偿项目中35万的后续治疗费、2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持有异议,认为数额较高,且缺乏依据。
冰冰及其代理人则认为,冰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于在校就读期间,学校应是监护人,但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之责,应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冰冰过错相当,按责赔偿二千余元
考虑到案件当事人间的关系,为使各方在日后生活中能融洽相处,承办法官多次组织了调解。乐乐代理人虽表示35万元的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但双方仍因其他事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乐乐的牙齿损坏是受到冰冰直接侵权所致,冰冰的监护人依法应对乐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学校对在校学生依法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此次组织视力检测活动时,安排的带队老师一直行走在队伍前方,未能及时提醒、督促学生依次行次,未完全尽到法定的管理职责,亦应承担民事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过错大小,本院确定学校、冰冰分别承担50%的责任。对于乐乐的损失,医疗费予以支持;误工费、营养费等部分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乐乐需进一步治疗,损害后果目前尚不能确定,故暂不作处理。据此,判决乐乐的损失2780.2元,由学校、冰冰各赔偿139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