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2日,在通州法院执行局顾局长的调解下,年近七旬的申请人王某、姜某夫妇与被执行人陆某终于达成和解,由陆某在拆迁补偿款中一次性支付王某、姜某夫妇45000元,该案历时近10年,申请人王某夫妇债权终获实现。

 

20032月,被执行人陆某向王某、姜某夫妇借钱51000元,然而到期后未能偿还。0411月,王某夫妇便将陆某告上了法庭,经调解,陆某承诺约期还款,但是期限届满后仍然未能偿还。

 

2005年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整套程序走下来,陆某除农村住房及两间无产权门面房以外,并没有什么可供执行财产,原承办人便将两间门面房以评估价8693元裁定抵偿给了王某夫妇,剩余4万余元未能到位。

 

20119月,王某夫妇向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一番调查下来,依然没有什么有效的财产线索。

 

20134月,王某夫妇向承办人反映陆某家农村住房在拆迁范围内,近期内将要拆迁。承办人果断与金沙镇拆迁负责同志取得联系,了解了初步情况,并在同年9月陆某正式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裁定扣留陆某的部分拆迁补偿款。然而拆迁补偿款的执行不同于银行存款等的直接扣划,需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安置、与拆迁安置部门的工作协调等因素,且陆某系与同户两个子女家庭共8名成员在一户拆迁,还需要明确陆某在拆迁补偿款中的份额。

 

之后,承办人数次联系申请人王某夫妇与被执行人陆某,一方面安抚王某夫妇的情绪,摆正心态,降低其过高的心理期望,另一方面教育陆某积极履行义务,并明确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相关利害关系。1212日,经过数轮次的沟通协调后,最终促成了王某夫妇与陆某达成和解,并于当日即向金沙镇财政所送达了相关协助执行文书。

 

本案的顺利执结,保证了债权人王某夫妇债权的最终实现,避免了协助执行工作与政府拆迁主要工作的矛盾冲突,也是通州法院执行局“绝不放弃任何一次和解机会”的又一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