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间长久不联系,聚会小酌,本来是件让大家都开心的事情,可是没想到其中一个同学却因饮酒死亡。久违的欢畅变成了悲催的哀痛,家长们却还要对簿公堂。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一般人格权纠纷。

 

张某与李某、王某等七人是老同学。某日,七人组织同学在昆山某酒店聚会,其间几人要了22瓶啤酒,其中张某喝了3瓶啤酒。聚餐结束后,张某和李某等六人步行至昆山某歌厅唱歌,在此点了黑方、绿茶、果盘、小吃等,然后服务员进行调酒,张某在包厢内喝了点酒并唱了首歌。晚上2050分左右,张某晕倒在包厢内洗手池边,其余五人即通知歌厅保安,并共同将张某抬到大厅,李某于21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张某被送至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同年830日去世,死亡原因系脑干出血导致死亡。张某死亡后,当晚与其一起聚餐的李某王某等人每人给张某的妻子吊唁费用一万元。后张某的妻子及二孩子将李某等五人(不包含没有去唱歌的王某)及张某出事的昆山某歌厅经营者起诉至昆山法院,要求每人支付不少于5万元的赔偿。本院审理中依法追加王某为第三人。

 

经过本院调查,死者张某事发前有高血压病史一年余,未口服药物治疗,且当晚的聚餐和唱歌过程中,李某等人均没有劝酒,几人平均饮用啤酒3瓶左右,不存在醉酒情形。张某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安全、生命及健康其应尽最大的注意义务。且本案另一被告歌厅为张某等人提供服务,没有明显过错。歌厅服务人员和李某等人在张某晕倒后采取了一系列抢救措施。本案中,张某、王某等六人及昆山某娱乐场所自愿除已经给的吊唁费用外每人支付张某妻子及孩子一万元,故本院判决被告每人支付一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同学聚会原本是好事,高兴之余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本案中李某等人并未对张某劝酒,张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安全、生命及健康其应尽最大的注意义务。提醒每位公民提高安全意识,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