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出资建房,应为家庭共有财产,兄弟两人与父亲共同出资建房,后房产登记在弟弟名下,兄弟为房产的权属发生矛盾,弟弟诉讼,要求哥哥搬出房屋。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刘西与刘东系亲兄弟关系,刘东系刘西的哥哥。2003313日,某人民政府向兄弟两人的的父亲刘某颁发了工程建设许可证,允许其在某地段建设砖瓦结构1层主房。后刘某在该处建筑了两间两层楼房一幢。房屋建好后,原告刘西向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该中心将该房屋登记在刘西名下,但一直未向其发放房产证,理由为该房屋的建房许可证是刘某所领,登记时虽登记为刘西,但没有办理合法的析产手续。刘东于2008年住进该房屋的底下两间。后兄弟两家为房屋权属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13523日,双方经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刘东所有,刘东一次性给付原告刘西70000元等内容。后原、被告双方未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履行。庭审中,父亲作证陈述:房子是我建的,他们兄弟都投资的;在我60岁生日时,谈分家的事情,刘西说给3万元给刘东,刘东嫌少就没有谈得成,后来他们自己又谈了一次没有谈成;之后经过村里调解达成了协议,说一个月给钱的;2004年村建办把房产证办到刘西的名下情况我不清楚。   

 

另查明,2003年建房时,原、被告及其父亲刘某没有分家,原、被告结婚后均居住在该房屋内,直至2013年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前,原、被告及其父亲没有进行过分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称的房屋系原、被告的父亲所建,原、被告在建房时均有投入,故该房屋应属原、被告及其父亲的共有财产。2004年将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刘某对此并不知情,且村建部门在知道原告家庭内部为房屋产权发生矛盾时,停止了向原告发放房产证,故该房屋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仍属原、被告及其父亲的共有财产。原、被告除了于201352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之外,没有达成过其他分家析产协议,故即使该人民调解协议无效,在房屋未析产的情况下,原、被告及其父亲均有权在该房内居住。综上所述,原告刘西要求被告刘东搬离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刘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