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出台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工作方案
作者: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2-16 浏览次数:1027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提升资源环境案件的审判专门化水平,镇江中院迅速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16日出台《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工作方案》,今后镇江法院受理的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类案件,将由设在行政审判庭内的资源环境案件合议庭专职审理,采用集中管辖、交叉管辖的方式,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
根据《方案》,丹阳、京口2家基层法院为该市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法院,其中,丹阳法院管辖原京口、句容、扬中、开发区法院管辖的上述案件,京口法院管辖原丹阳、润州、丹徒法院管辖的上述案件,上述案件二审及法律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则由镇江中院管辖。
据了解,确定由京口、丹阳两个法院集中、交叉管辖全市范围内的一审资源环境案件,是镇江中院经过科学调研,考虑到司法环境、审判力量、方便诉讼和案件数量相对均衡以及形成环境保护合力等多方因素而决定的。
据介绍,2010年至2013年7月,镇江两级法院共受理涉环境保护类案件224件,其中民事案件12件,刑事案件8件,行政诉讼案件19件,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185件。
目前,镇江中院已成立专门的资源环境案件合议庭,相关基层法院亦做好 “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的充分准备,从今年12月21日起,全面实行资源环境案件 “三审合一”。与此同时,法院加大与与公安、检察及环保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全力推进全市资源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