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通过非法手段购买假币后进行消费,曾经被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想到,李某出狱后不久故技重施,再次使用假币四处收购粮食。泰州市高港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犯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

 

经查,201335月间,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在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永安洲镇等地,多次使用假币向当地村民收购粮食,共计使用假币11000元。

 

20136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的租住屋内查获并扣押了其持有的2000元假币。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全部假币并交由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全部没收,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某赃款并发还被害人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使用假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告人李某的补偿,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