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对韩某某、金某某虚开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金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发票纳入刑事犯罪实施后,姜堰法院办理的第一起虚开发票罪案件,也是姜堰地区首起被依法做出刑事处罚的第一起案件。

 

被告人韩某某为结算其以泰州市某公司名义承接的森林公园绿化工程款,于20121月伙同被告人金某某以人民币7000元的开票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981378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1份,并持该票支付部分工程款。经鉴定,该发票为假发票。案发后,韩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泰州市某公司案发后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关税款,缴纳了相关罚款。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现在大家都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量刑也很高。但是,对于虚开普通发票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知道的人并不多。从201151日起,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等,均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个人犯虚开发票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提醒相关企业及广大市民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不要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否则如果情节严重,都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