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自家后面的集体道路上建造了厂房,与自家房屋连在一起,但是却阻断了王某等村民出行的道路,十几年后,王某再也忍不下去,诉至泗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拆除厂房,恢复道路通畅。

 

王某与张某在一个村,又是邻居,两家关系多年不错。在王某与张某家后面原有一条3.5米宽的东西走向道路,1998年左右,张某在自家屋后3.5宽的东西路上盖了厂房,办了一个木材加工厂,将本组唯一通行的村组规划道路堵死,造成王某等多家人口无法通行。当时村民极力反对,曾多次发生纠纷,王某与张某紧邻,出行更是不便。后来,张某在厂房后面地上轧了一条简易道路,纠纷才算暂时平息下来。

 

这片改作道路的土地无人耕种,承包人外出多年未回村,成了荒地,因此大家也就不好反对。谁知去年年底,荒地的承包人回到了村里,并重新开垦对田地进行耕种。这下王某等村民再次面临出行不便的情况。其他村民尚有绕远的出行法子,唯有王某家左右都有邻居,前面也无法走,现在已是四面堵死。

当王某一家找到张某协商时,哪知张某怎么说都不同意拆除厂房。今年8月,王某再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将已倒闭几年的木材厂围墙拆除,便于通行,谁知双方竟争吵厮打起来。气愤不已的王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道路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主审法官经过实地勘察查明,张某厂房系其私自建造,所占土地也系村里的集体土地,厂房的建造无任何规划许可证,且此厂现已荒废多年。原告所居住的地点东西南北四面现均无通道,如不拆除张某私自建造的厂房,则王某一家确实无法正常通行、生活。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的房产所位于的地理位置,现四面均无任何通道,而被告所建的厂房盖在村组预留的道路上,被告应使此道路适用通行,作为本案的原告为了基本的生活需要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有道路通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立即拆除其建在家后3.5米道路上的建筑物,保持原有的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