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车辆时约定暂不过户 诉请过户能否获支持
作者:叶城斌 发布时间:2013-12-13 浏览次数:272
华某的母亲张某与何某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对何某的生意有很多的资助,何某名下有一辆本田轿车,为了感谢张某,何某将本田轿车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张某的儿子华某。双方在2011年10月1日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将轿车作价23万元转让给华某。协议约定签字后车辆所有权即归华某所有,但暂不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字后,何某就将该车辆交给华某使用并在不久后支付了购车款。
2012年开始,何某生意陷入债务危机,何某到处躲避债务同时也积极想办法恢复公司的生产经营。张某见何某债务缠身,此时车辆仍然登记在何某名下,张某担心何某将车辆拿去抵债,导致权益受损,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何某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但何某提出双方在买卖时同意对车辆暂不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华某与何某在签订买卖协议时,华某已占有车辆,因此车辆买卖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车辆所有权转移之日,是否登记不影响该车辆的所有权,双方在协议中也是如此约定的,因此支持华某确权的诉讼请求。对双方约定暂时不过户的诉讼请求,邗江法院认为,《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在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双方约定车辆暂不过户,不符合我国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支持了华某的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如果发生转让,应当依法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否则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会带来很大的交易风险。如交通事故,抵押融资、二次转让、法院查封等,均可能给交易一方或双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