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涂料厂多年发生化工产品的买卖业务,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各类化工产品,被告收货后按约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83892元未付,经双方协商,约定被告于20105月底付清全部货款,逾期被告未付款。原告于20108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3892元。法院受理该案后,在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文书时,因该单位已停业,邮件被退回,法院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原告于201091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现原告得知被告已重新生产,企业效益较好,于201212月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呢?

 

本案关键是准确认定原告第一次撤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论探讨

 

诉讼时效制度的涵义及设立的意义。诉讼时效制度是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项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一方面促使相关的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防止权利人“睡在权利的椅子上”,避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经济关系长期处于过分稳定,甚至呆滞状态,社会财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不利于经济发展、市场繁荣,权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相关的权利,中断诉讼时效,降低风险。另一方面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降低诉讼成本,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时效制度现行的法律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到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诉讼时效期间、从何开始计算及中止和延长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第一百四十条又对诉讼时效的中断进行了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承诺同意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9月《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问题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该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在审判实践的经常遇见的问题进行规定,但仍有许多问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三、当事人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各种原因撤诉。现行法律对当事人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原告撤诉引起时效中断,原告再次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中断,但是此条中对 “提起诉讼”这一概念未作明确具体的定义,所以提起诉讼不能仅限于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的情形。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是权利人通过强有力的公权的方式,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当事人认为这是一种最有效的方法,也是其向对方主张权利最迫切的表现,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民事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起诉”这一积极措施,只是由于其他原因而撤诉。因此,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说明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所以撤诉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观点二认为,原告撤诉未能引起时效中断,原告再次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对诉讼时效的中断进行了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此处的提起诉讼”不仅包括权利人希望通过起诉让法院介入到其与对方的纠纷解决程序中来,并愿意接受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定程序来处理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法院对实体权利是否存在,作出裁决。但是对于实体上如何处理,在起诉时是无法确认的,法院只有通过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等对案件实际审理后才能知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说,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也有撤诉的权利。权利人撤诉系表明其否认已经行使的请求权利,请求终结审理程序,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上进行审理和裁判。既然权利人在主观上已不希望法院依法保护其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中“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当事人已向法院申请,放弃请求法院依法对其实体权利裁判的要求,所以撤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观点三认为,原告撤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不能简单从撤诉这一形式上,一概而论,应当对此分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到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诉讼时效期间、从何开始计算及中止和延长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第一百四十条又对诉讼时效的中断进行了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承诺同意履行义务。此条规定的三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最基本点是一致的,即一方当事人在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对方已知道有人因何事在向自己主张权利,三种情形中只是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罢了,对于当事人起诉后再申请撤回诉讼是否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关键是看对方是否已知道权利人在向自己在主权利,具体到诉讼程序中就是看原告起诉后法院是否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等文书送达给被告的,如未送达,被告并不知道权利人在向自己主张权利,此时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在起诉后法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等文书送达给了被告,甚至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此种的情况下由于其他的原因,申请撤诉,因为法院已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即发生了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即提出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只不过这种要求不是原告直接向被告提出,而是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这种情况下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此种情形如因原告撤诉而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对原告显然是不公平的。诉讼时效从对方当事人收到法院送达的撤诉裁定书后次日起重新计算。

 

综上,本案原告第一次起诉,因该单位已停业,邮件被退回,被告对原告主张权利不知情,并未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