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民调组织达成的赡养协议可否撤销?
作者:赵亚亚 发布时间:2013-12-13 浏览次数:1034
赵某和陈某婚生一女三子,其中女儿已去世,因赡养纠纷,赵某、陈某与三子经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赵某、陈某跟三子轮流过,每人轮流一年,从订立协议之日起,三子轮流提供赵某、陈某居住、生活;二、零花钱三个儿子共同提供,每人每年1200元,合计3600元;三、两老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用由三个儿子平均承担;四、两老百年归天之后,一切费用三子平均负担……。赵某、陈某随长子生活居住一年后,要求撤销上述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判令三子每月支付生活费各400元,日后医疗费、护理费由三子平均负担。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调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遂按照上述调解协议的约定,依法作出由三子轮流提供赵某、陈某生活、居住,按期给付零花钱1200元,并由三子平均负担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判决。。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本案两原告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日常生活确需要子女进行赡养照料。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诸被告应如何承担两原告的赡养义务。关于如何对两原告进行赡养,原告与三被告在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该协议系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形成,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民事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或者主张撤销民事调解协议。且本案中协议各方均已按约履行了协议载明的义务,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父、母在部分子女已履行协议义务,部分子女尚未履行协议义务下,单方请求撤销协议,变更赡养方式,对已积极履行协议义务的子女而言,明显不公。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驳回赵某、陈某要求撤销民事调解协议,并由三子按调解协议履行赡养义务的判决。如果陈某、赵某因为日常的零花费用不足以满足实际需求的,可以请求增加;如三子不负担医疗费、护理费的,陈某、赵某可向其依法主张权利;如部分子女不提供居住、生活条件的,父母可就子女应承担的行为义务变更为请求金钱履行义务以替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