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日,溧水法院及时成功制止一起离婚当事人企图喝农药自尽的突发事件。

 

王某是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1989年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双方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现年22岁。20097月,原告李某曾向溧水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今年522日,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68日下午,该离婚案件在溧水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上,被告王某言语前后矛盾,一时陈述“我满足她的要求”,一时辩解“我不同意离婚”,庭审结束后拒绝在开庭笔录上签字,随即离开法庭。

 

下午430分许,法院监察室居维溧法官发现王某坐在法院门口路牙上哭泣,身边摆放一瓶疑似农药的重气味液体,居法官当即提高警惕,耐心询问王某,并将疑似农药的液体移至门卫室与之隔离。王某始终一言不发,居法官马上将情况汇报副院长李怀宝,李院长立即赶赴现场,询问王某缘由。王某这才道出,想到老婆即将离自己而去,儿子又在南京打工,自己孤身一人,生活失去意义,遂起了轻生念头。了解相关情况后,李院长将王某劝至法院立案大厅,一边派人联系王某的亲属,一边耐心开导王某,详细地向王某讲述法院的工作流程,释明离婚案件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过李院长将近一个小时的开导,王某表示不会再轻生。王某的姐姐和王某儿子赶来后,对法院领导的关心表示感谢,随后陪同王某离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