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骗法院 妨碍诉讼被处罚
作者:吴军良 罗晓亮 发布时间:2013-12-12 浏览次数:304
为了获得保险公司更多的赔偿款,原告王某竟然伙同案外人刘某伪造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结果被法院识破。近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伪造民事诉讼证据的两名当事人王某、刘某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司法拘留十日和罚款1000元、司法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2012年10月,原告王某某、王某被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后二人将李某诉至该院皂河法庭。诉讼过程中,王某为了获得保险公司更多的赔偿,产生了伪造证据的念头。本无固定工作的王某找到在某民营学校工作的会计刘某,请其为自己出具工作和收入证明。碍于情面,刘某向王某出具了王某系该校教师、月工资约3000元的工作证明和工资证明并加盖该民营学校公章和财务章。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法庭提交了上述虚假证明,并据此主张误工费。该案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证据有可疑之处,遂到该校调查了解情况,查明了王某、刘某伪造证据的事实。王某、刘某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亦供认不讳,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鉴于二人认错态度较好,合议庭经合议,并报经院领导批准,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该案承办法官罗晓亮表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