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三连环 随意变道是源头
作者:朱梦琪 发布时间:2015-05-14 浏览次数:411
一个变道不注意,四辆车连连相撞。日前,经张家港法院主持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顺利审结。
2014年1月24日,钱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京沪高速路上行驶,当行驶至上行线1056M+800M处时,其突然从第一车道变更到第二车道。因速度之快,直接导致在钱某右后侧驾驶普通大客车的邢某紧急制动停于第二车道内,但两辆车此时已发生不同程度的刮擦受损,并使得邢某车内4名乘员受伤,1名随身财物受损。
数秒后,紧跟在邢某后面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的陆某又因未与该车保持安全距离,两车发生追尾碰撞,致陆某客车内23人面部或腿部受伤、1人随身财物受损、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以及本案原告徐某颈椎骨折受伤。
而随即,在后方的重型普通货车司机邵某对前面发生的状况观察不力,完全措手不及下其车前部猛地撞上陆某的车尾部,致两车受损,原告徐某颈椎骨折受伤情况加重。
因原告徐某是在乘坐被告张家港市苏汽长途客运有限公司的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故起诉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在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出院后结欠的医药费用,另原告徐某在乘座被告公司的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后续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39万元,由被告进行赔偿。
本案中,钱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妨碍原车道机动车的通行安全,导致第一起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第一起事故发生的因素;陆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等相关条例,是第二起事故发生的因素;邵某驾驶机动车因观察不力,遇有情况,措手不及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相关条例的规定,是第三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法官提醒:“路怒”引发交通事故频率上升,因心情烦躁或缺乏睡眠等因素将气撒在驾车过程中实属冒险,故提醒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论是新手还是老手,应把握好基本交规,保持良好心态,一旦疏忽大意,则会引发多种危险状况,小致汽车摩擦、大致人员伤亡。本案中,因第一位司机的随意变道,导致出现“多米诺骨牌”现象,一方面造成乘客受伤,更严重的是引发交通瘫痪。做到文明驾车,谨观慎行是每一位司机对自己以及他人生命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