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在20多年前,娶了云南女子王某,但王某后来离家不再和秦某共同生活,秦某也重组了家庭,去年,秦某出车祸后死亡,获得了一笔赔偿款,之后前妻找上门来,要求分割赔偿金。

 

秦某的前妻王某是云南人,199011月,她经同乡介绍来到泗阳嫁给秦某,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其中二女儿有点痴呆并残疾,终身需要人抚养照顾。秦某给人做瓦匠活,王某没有工作在家带孩子种地,日子过得并不宽裕。

 

2004年,两人矛盾越来越大,经常吵架甚至动手,王某多次要和秦某解除同居关系,最终于年底离开秦某走了,将三个孩子都留下给了秦某。

 

2008年,秦某又与本地人高某结为夫妻。过了不多久,王某回来大吵大闹一场,认为秦某给孩子找了后妈,吵闹完之后将两个小点的孩子带走了。原来,王某并没有回云南,而是到淮安的一个镇上嫁人了,她带走孩子之后,也没向秦某要抚养费。

 

2012年,秦某在干活回来的路上,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弟弟秦二和秦某的妻子高某料理了后事.此案经过法院审理,肇事方赔偿秦某亲属14万余元。

 

王某听到消息后,即回来找秦某的妻子高某要钱,但未要到。高某称,自己并未拿到什么钱,都是孩子的叔叔收着钱,随后高某也离开了这个家庭,剩下大女儿现在和叔叔二一家一起生活。

 

于是王某找秦二要钱,但秦二认为钱应该留给孩子,而不是给她这个前妻。王某遂以三个小孩的名义起诉其叔叔秦二以及高某。

 

泗阳法院审理查明,秦某的14万余元赔偿金,丧葬费等已经花去一部分,还有一部分秦二替他还了债务,并有还款收条和秦某大女儿(已年满16周岁)的承认。现在还剩下6万多元,存在秦某大女儿的名下,并不在秦二手中,王某因起诉主体不合适,遂被判令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