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被告是一对年逾花甲的老人,他们自愿坐上被告席,只为能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

 

张老汉和老伴都已年逾七旬,为生活方便一直和女儿女婿生活在一起,老两口名下房屋一直闲置。2012年底,女婿私自拿走岳父母的房产证并将房屋卖给了蔡某,房款也如数装进自己口袋。直至20134月,蔡某找到老两口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老张夫妇方知房屋被卖。“黑心”女婿狮子大开口,坚持蔡某不加8万房款就拒不拿出房产证。老两口深觉女婿要求无理,但苦于产证不在手爱莫能助。思来想去老两口背着女婿办理了房产证挂失手续,以便配合之后过户。此事终被女婿发觉,为了家庭和睦老两口不得不顺从女婿心意。

 

万般无奈的蔡某只得通过诉讼解决,但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只能是房屋产权人老张夫妇,而非其女婿。将一心想帮自己的老两口告上法庭,蔡某十分抱歉,老两口得知后反倒安慰蔡某说“你买套房不容易,只要能帮你,做次被告也无所谓。”庭审现场气氛非常和谐。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婿私自出卖房屋虽未经产权人同意,但老张夫妇得知后予以认可,故双方买卖合同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老张夫妇配合蔡某办理房产过户,女婿的无理要求未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老张夫妇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女婿的无理要求未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