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能判缓刑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逃,法院决定对其收监执行。日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曹金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听说如果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就有可能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曹金凤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事情起源于不合的同事关系。来吴江打工的曹金凤与同厂女工徐莉莉素来不和,两人曾因琐事发生过肢体冲突,冲突中曹金凤的胳膊被对方划了一道口子,留下一块伤疤。此事经厂里领导调解得以平息,但曹金凤对徐莉莉一直怀恨在心。一天,她看到自己胳膊上的伤疤,越想越生气,就决定报复徐莉莉。她顺手拿起机器上的勾刀,趁徐莉莉打瞌睡的时候,在她的胳膊上猛然划了一刀。徐莉莉被其他工友送进医院。在去往医院的途中,徐莉莉通知其儿子报警,警察在工厂内找到曹金凤,将其带到了派出所。曹金凤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徐莉莉左上肢损伤属人体轻伤。

 

事后,曹金凤对自己的一时冲动十分后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8000元,被害人徐莉莉也原谅了她的行为。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曹金凤也几次三番地对自己的行为深深忏悔。依据被告人曹金凤的悔罪表示,以及其有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曹金凤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但当吴江区法院准备对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时,几经周折均无法联系到取保候审的曹金凤。由于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遵守相关规定,未能到庭应诉,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曹金凤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并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追逃,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官提醒: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司法机关将有可能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即使被告人具有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也可能会被判处实刑,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