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蔬菜农妇撒泼 挥拳相向老板领刑
作者:潘佳文 发布时间:2013-12-11 浏览次数:230
这天,李某正常打开大门开始营业,他怎么也没有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一件事会让他走上被告席,赔偿了大笔损失,还获得了相应的刑罚。日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1月8日上午,农妇周某带着蔬菜到被告人李某所在的蔬菜收购点出售,李某认为周某的蔬菜过于潮湿而拒绝收购,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周某站到收蔬菜的电子秤上不让李某收购其他人的蔬菜,在被拉开后,周某又将李某桌上的计算器和记账本等物品一股脑儿的推到地上。李某怒火中烧,随即将周某按在地上,拳击她的头面部数下。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周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李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本案系民事纠纷处理不当引发;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