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20日,因遗失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父母协议将夫妻所有房屋及室内一切东西都归儿子申某某所有,并约定无论其父母哪一方均无权干涉原告处理其财产。第二天,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父母离婚后,即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父亲申某搬离了该房屋,母亲宗某随儿子小申居住在此房屋内。因小申多次与父亲申某协商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父亲申某均置之不理。

 

父亲申某辩称,夫妻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在宗某要求其将财产全部赠与给儿子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自己在被迫无奈下签订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属无效。现在自己无稳定工作收入,生活困难,根据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请求其撤销对儿子财产的赠与。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离婚的需要,相互协商、相互妥协的结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案件中,由于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利益平衡点,离婚中协商把财产赠与子女也是一种常见的离婚谈判的方式。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为了解除夫妻身份关系而设立,依附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并非单独存在。本案中,两被告签订的赠与条款是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财产处分协议,因此其是具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能简单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两被告离婚后,被告申某也在一个月后即搬离了诉争房屋,该房实际已交付给原告申某某,被告申某已履行完赠与义务。故对于被告申某主张的适用合同法有关撤销赠与的规定予以撤销,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