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耐心促调解 双方医院签协议
作者:吴翔 发布时间:2013-12-11 浏览次数:268
法官在审理涉及经济纠纷的民事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了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发生纠纷的具体原因,努力寻求化解矛盾、调解解决纠纷的途径,以实现案结事了与社会和谐稳定。
在泰州高新区法院受理的原告严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原本并不相识。严某经营家电买卖,杨某在当地派出所当辅警,二人因而结识并逐渐成为朋友。2012年11月,杨某因买汽车需要资金周转,向严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严某出于朋友关系没有与杨某约定利息,但在借条中注明如杨某逾期未还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承担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因杨某一直未能偿还借款,严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案件承办法官在受理本案后,及时与被告杨某联系以了解案情,并试图做调解工作。杨某对借款事实并不否认,但当法官几次打电话通知双方到庭调解时,他虽然口头应承,最终均没有到庭。开庭审理时,杨某还是没有到庭,承办法官仍然没有放弃调解的可能性,再次电话联系杨某。这次杨某告诉法官,他在十几天前出了车祸,现在还在医院接受治疗。鉴于杨某此前几次没有按约来法院调解,法官对他所说的车祸情况不敢轻易相信。考虑到杨某如果住院应当向单位请假,法官与其单位联系,确认杨某所说的情况属实。
针对原、被告之前是朋友关系这一情况,经过仔细权衡考虑,法官拨通了原告严某的电话,告知其杨某住院的情况,劝说严某看在朋友面上到医院看望一下杨某,并在适当时机与其商谈还款事宜。严某被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感动,遵照法官建议到泰州市中医院住院部探望了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杨某,严某的主动关心也让杨某感到十分惭愧。在得知双方关系缓和后,鉴于杨某尚未出院行动不便,在征得杨某同意后,法官趁热打铁,果断来到医院,就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释法说理和耐心调解下,经过友好自愿协商,双方终于当场就还款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由杨某在20天内向严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适当利息,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案件审结后,严某告知法官,双方朋友关系已经恢复,杨某甚至还放心的委托严某作为全权代理人帮忙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
本案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就案办案,坚持从实际案情和双方当事人关系出发,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状态,努力寻求化解矛盾的突破口,成功实现了“四两拨千斤”的理想效果。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纠纷,既避免了法院的强制执行,更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进一步恶化,赢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