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定金和部分价款,后因卖房者与其他人的借贷纠纷,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致所卖房屋无法过户,购房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房者返还已付房屋价款、双倍返还定金,日前,泰兴法院判决支持了购房者的诉讼请求。

 

2013313日,泰兴市的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屋卖给张某,房产总价8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给付定金2万元;2013320日给付购房款38万元,同时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3420日李某搬离该房屋交钥匙时,张付清余款4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张某给付李某定金2万元,2013320日给付购房款38万元,次日张某与李某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因李某与另一案件当事人丁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涉讼房产被泰兴法院依法查封,致使房产过户不能办理。由此,张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泰兴法院。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张某已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但因李某与其他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导致房产过户手续不能办理,李某构成违约,且因该违约行为造成张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张某要求解除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合同被解除后,李某因该合同获得的房屋价款38万元应返还给李某。同时,由于李某的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其收取的张某的定金应予双倍返还。据此,泰兴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张某购房款3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