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被告是一对恋人谭某(女)和胡某(男)及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79月份,谭某向昆山农行抵押贷款399万元购买了一套湖边别墅,随后农行按约发放贷款。同年10月份,其男友胡某与昆山农行签订了《补充协议(增加抵押人)》,一致确认谭某、胡某共同拥有上述湖边别墅,胡某作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共同抵押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两人并未办妥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但是,谭某和胡某支付了45万元左右贷款后,就连续拖欠5期贷款,故昆山农行根据购房合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和胡某提前还款,房产开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昆山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未按约还款,昆山农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清偿;另外,胡某作为房屋共有人,在庭审中明确说明愿意承担补充还款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谭某承担清偿责任的同时胡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此外,房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时,银行和购房者应在合同中明确责任的分担方式。诸如本案中谭某和胡某仅为恋人关系,更要明确责任的归属,否则关键时候谁也说不清了。(本文中谭某和胡某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