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自称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以传真方式签订了销售合同,却因合同难以辨认,同时支持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0134月,昆山某纺织品公司起诉浙江一时装公司,要求被告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支付由原告供应的面料货款,价值近20万元。庭审中,原告递交了以传真方式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而被告表示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合同,也未收到过原告所称的货物,因此拒绝支付货款。法院通过仔细辨认,发现该证据上买方即被告公司的合同章残缺不全,不能认定合同章上的公司名称,因此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同时,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难以形成证据链。最终,法院因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确保签章及关键条款清晰可辨,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