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项先生的一张信用卡被人偷走后疯狂盗刷近10万元。虽然小偷最终被绳之以法,但大部分赃款被挥霍。项先生以刷卡时签名不是他本人为由,将其中一家刷卡单位某加油站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近日,法院认为该案中加油站在刷卡时已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驳回了项先生的起诉。

 

今年3月,项先生一纸诉状将中石油某加油站告上法庭。项先生称,他的一张信用卡在该加油站被人盗刷3次,共消费3.35万元。项先生认为,这3次都不是他刷的卡,刷卡签名经鉴定也不是他本人所签,项先生要求加油站返还不当得利3.35万元。

 

但加油站指出,这张卡是凭密码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要求持卡人在交易单上进行签名确认。加油站已经对签名与银行卡上的姓名是否相符进行了确认,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加油站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项先生的信用卡又是怎么被人盗刷的呢?原来,今年227日,项先生的信用卡被一个叫姚某的人偷了。信用卡背后有项先生的签名,随后的短短几天之内,姚某破译该卡的密码,用刷卡消费、套现的方式,先后盗刷近10万元,直到项先生报警。

 

后来,虽然姚某被警方抓获,但赃款大部分被他挥霍。在这些刷卡单位中,被告加油站刷卡消费最多,达3万多元。项先生为此将加油站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凭密码消费的信用卡交易,银联特约商户仅须对电子交易凭证上持卡消费者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尽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即只要确认签名是否为同样的汉字,及消费者的签名与信用卡正面的拼音是否一致。所以,法院认定,加油站已尽形式上的审查义务。此外,加油站刷卡3万余元,都为此付出相应的商品。所以,加油站并没有取得法律规定的不当利益。

  

最终,法院驳回项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