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拘禁债权人 称“不签协议就给埋了”
作者:王涛 孙冬花 发布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282
39岁的缓刑犯江峰不仅拖欠13万元不还,还非法拘禁债权人张立伟,让其按照自己的要求签协议,并以威胁手段索取了15000元,才让张立伟离开。6月12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本还在缓刑考验期的江峰,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连同原判的有期徒刑3年,最终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2011年1月,张立伟因用钱找到江峰,江峰找到“老葛”,帮张立伟用房证、土地证抵押贷款100万元。为了答谢江峰,张立伟借给江峰13万用于放贷投资,约定2011年2月28日之前归还。
到了还款期限,江峰并没有还款。张立伟开始向江峰索要借款,江峰以种种理由推脱,还在电话里威胁张立伟:“我知道你老婆在哪里干什么,你小孩在哪里上学,我想到你公司随时可以……”张立伟一听,江峰这是不想还他的13万元了。
欠钱不还跟债主谈条件
2011年8月中旬,江峰给张立伟发了一条短信,说想和张立伟做个交易,让张立伟再给自己10万元,张立伟用房证抵押借给老葛的剩余借款47万就不用再还了,他还可以把房证等手续还给张立伟。当时张立伟在外地,表示同意。
回到徐州后,张立伟又反悔了,因为他认为江峰说的是不可能的事,100万又不是借江峰的,江峰怎能说不还就不还呢?张立伟不再和江峰谈交易的事了,只是问江峰要13万借款。江峰非常恼火,认为张立伟不守信用,想把张立伟弄出来,让他按照自己的意思办。
连换三地拘禁债权人
2011年8月29日早上,江峰接到电话称,张立伟出现在黄河北路的一个院子里,江峰马上带“小马”、“冬冬”(均另案处理)等人到了地方,发现张立伟的车停在院里。8点半左右,江峰看到张立伟走进车里发动汽车,他趁势打开车门坐在副驾驶位置,其他几个人也跟着坐到了车后排座。
上车后,江峰对张立伟说:“张总,你怪难请,今天我们就好好谈谈。”张立伟拿起手机要打电话,江峰一把夺过手机,关上并放在自己包里。张立伟问江峰去哪里,江峰说你听话开就行了,半路上因为担心张立伟把车开到派出所,江峰让张立伟坐到后排,自己把车开到了矿山路一家浴城,把张立伟带到了二楼的一个房间。
坐定后,江峰问张立伟为什么商量好的事情又变卦,张立伟不回答江峰的问题,只是问江峰要13万元钱,江峰很生气,“冬冬”动手朝张立伟的脸打了一巴掌,江峰制止了“冬冬”,并告诉“冬冬”等人,“不要打他,可以用眼睛瞪他,吓唬吓唬他就行了。”交代完,因为张立伟的车有定位装置,江峰将张立伟的车转移到了夹河街。
到了中午,江峰又回到浴城和张立伟继续谈交易的事。张立伟一直不同意,江峰认为浴城人多又杂,担心出事,到了下午三四点钟,把张立伟带到了合群新村一套房子里继续谈,要求张立伟满足自己的要求,张立伟依然不同意。晚上10点,江峰又把张立伟带到马场湖舅舅的房子里,并骗舅舅说是单位的工人要租房子,张立伟还是不同意江峰的要求,江峰就让“冬冬”等人看好张立伟,自己先回家了。
第二天一早,江峰又来到马场湖拘禁张立伟的地方,问张立伟考虑的怎么样了。张立伟表示愿意和江峰谈,还说他有一笔八万元的材料款没收,可以给江峰,江峰拿出手机让张立伟打电话联系。当电话打开,江峰看到张立伟把自己的名字输入为“江孙子”,非常生气,没再跟张立伟谈什么就离开了马场湖。
“不签协议就把你埋了”
到了下午,江峰回到马场湖继续和张立伟谈,让张立伟按照自己的意思签一份协议书。“冬冬”对张立伟说:“如果不同意,今天再给你换个地方,要么绑上扔到乱草窝里,要么找个山挖个坑把你埋了。”
张立伟听到这些话非常害怕,表示同意和江峰签订协议书。协议的内容就是江峰前几天通过短信给张立伟说的内容:“张立伟欠老葛的47万元由江峰负责处理,张立伟先付江峰10万元,江峰负责把张立伟贷款时的房产证等资料抽回,待张立伟验完证件后,再付10万元给江峰,剩余款项张立伟不用再归还,原江峰欠款13万元也一笔勾销,一并交与江峰销毁。”
协议签好后,江峰让张立伟再给2万元才能放人,说找看管张立伟的人是要付钱的,这钱是活动经费,需要张立伟支付,只有付了钱,才能证明有诚意。张立伟担心江峰不让自己走,就说车里副驾驶座位下的包里有一万七八千元钱,可以给江峰,江峰派人取来包,张立伟从包里拿出一万五千元交给了江峰,并让江峰打了收条。江峰懂些法律,认为非法拘禁时要钱是犯法的,就把收条的落款日期签成2011年8月27日,而当时是8月30日。江峰想,这样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了。
江峰拿到一万五千元钱后,对张立伟说可以走了。临走之前,江峰和“冬冬”对张立伟说,如果报警的话就让张立伟死的很难看。离开了马场湖,惊魂未定的张立伟看没有人跟踪,就先往家里打了个电话,在确认家人安全的情况下,张立伟走到了派出所报案,告诉民警自己受到了非法拘禁和抢劫。
2011年8月31日江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3月21日检察机关以犯抢劫罪对江峰提起公诉。
法院认定犯抢劫罪
6月12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江峰辩称,收到被害人张立伟15000元是在8月27日而非起诉书载明的8月30日,并否认在8月30日对江峰实施抢劫行为;证人老葛出庭作证,证实经江峰引荐,张立伟以多处房产抵押的方式向其借款100万元,在此过程中江峰既非担保人,也不可能将抵押资料返还张立伟等事实。
经查,被告人江峰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借款协议等书证相矛盾,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江峰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江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连同原判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抢劫与非法拘禁
司法实践中,在特定场合下的犯罪行为是抢劫性质还是非法拘禁性质,往往容易混淆,以至难以分辨,只有对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晰的正确认识,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准确予以认定从而正确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从表面看,本案看似一起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其间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的非法拘禁案件。但实质上却是,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意思,进而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当场索取钱财,主观方面已由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从而构成抢劫罪的典型案件。